Article 41
In force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成员构成、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其章程规定。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等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情况的汇报;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报告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