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以及开展监督的情况进行监督。

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同级工会参与。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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