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社会保险待遇代发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以及服务协议,为参保人提供必要合理的服务,接受并配合监督。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
(二)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违反规定将参保人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四)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五)不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六)违背诊疗规范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护理、康复等,造成社会保险基金不必要的支出;
(七)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