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对财政部门的监督主要包括其履行下列职责的情况:

(一)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开设、管理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对社会保险基金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四)依法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并按时拨付社会保险基金待遇用款;

(五)按时足额将补助资金划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六)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按照国家要求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工作;

(八)按照规定存储社会保险基金、安排社会保险基金存款组合;

(九)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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