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监督、检查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我省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拟定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四)编制我省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
(五)归口管理全省自然保护工作,统筹全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立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监督重大经济活动引起的生态环境变化,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及其他公害的防治工作;
(七)组织全省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监理工作;
(八)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协调跨地区污染纠纷;
(九)按规定受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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