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用地上或者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等公路附属设施设置标牌、广告牌、宣传标语、匾幌等非公路标志。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确需设置的,需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