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批准辞职、决定撤职的人员,由提请人或提请机关提出报告,一式十份,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天前,送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提请报告须分别附下列材料: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附被任命人员的简历和考核材料;新设机构人员的任职,附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免职、决定免职、批准免职,附被免职人员的简历和免职理由材料;撤销、决定撤销、批准撤销职务,附被撤销职务人员的有关材料;请求辞职,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批准辞职,附请求辞职人员的申请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