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常务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请或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决定撤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盟中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