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Amended

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