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建筑工程及其结构设计进行质量监督。
建筑工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不得使用、出售,不得办理产权证。
经检测的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有瑕疵的,承包单位应当限期返修;返修费用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对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承包方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其他有关工程使用、保修、维护等资料。
按规定应当报送的工程竣工档案等资料,发包方应当在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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