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建设项目所属关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部门行政领导人或项目所在地、市、县(区)行政领导人负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其各自职责,对项目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项目工程的行政负责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进行建筑活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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