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旅游发展规划或者旅游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未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未公布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对投诉互相推诿的;
(五)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游船等在本地开展合法旅游经营活动的;
(六)超越定价权限、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提高景区门票和服务价格的;
(七)不依法履行高风险旅游项目等安全监管职责,造成旅游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