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旅游安全责任:

(一)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演练;

(二)对旅游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

(三)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项目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四)明示游览游乐区域,在其区域边界设置准确、清晰的标识;

(五)明示不适合参与其提供的游览游乐服务的情形,对明显不适合参加项目的旅游者予以劝阻;

(六)针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定旅游者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七)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作出高风险安全警示的,停止接待旅游者;

(八)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救援行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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