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确定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收贮数量。 救灾备荒农作物常规种子的贮备,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产地、检验质量,粮食部门在组织定购粮油入库时收贮;救灾备荒农作物杂交种子的贮备,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贮。 第三十四条 生产单位和农户应当贮备自用的农作物种子。 第三十五条 省贮备救灾备荒玉米杂交种子所需的资金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贴息、银行贷款解决;市(地)、县贮备救灾备荒玉米杂交种子所需的资金,按照财政体制,由有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酌情解决。 贮备种子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 贮备种子应当分品种入库,定期检验,确保质量。动用贮备的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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