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在对下列重大事项的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措施、宏观调控措施、产业政策;

(二)市本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方案;

(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外的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

(四)市本级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和非国有资产收购;

(五)行政区划调整和行政区域更名方案;

(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决策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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