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中共包头市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有关提案人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二)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措施;

(三)推进依法治市,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措施;

(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的调整;

(五)市本级预算调整和市本级决算;

(六)确定本市永久性节庆日、纪念日,确定或者变更市树、市花等城市标志物;

(七)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

(九)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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