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Chapter 4 组织和管理Article 35Amended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及时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建立人口信息交流制度。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16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