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 城市园林、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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