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城市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从事产生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

(二)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四)与居民住宅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水平间距小于九米的场所。

本条例实施前,在前款规定的场所内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环境保护、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露天烧烤产生油烟、废气等污染大气环境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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