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下列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规划人口在三万人以上或每日中水回用量在七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中水设施设计方案报经市节水办审核同意,工程竣工后由市节水办对中水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符合前款(一)、(二)、(三)项规定已建成的工程项目,未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应当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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