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范围的公民信访: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和命令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公民的合法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