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二)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三)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

(五)未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七)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职责的;

(八)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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