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新就业职工有权参加从业所必需的基本劳动技能的岗前培训;

(二)未获得本岗位资格证书的职工,有权要求参加资格性岗位培训;

(三)因工作需要转换岗位的职工,有权要求参加转岗培训;

(四)职工有权参加业余自费的培训和学历教育;

(五)职工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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