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繁荣地区经济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设置。 第七条 市或县级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集贸市场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集贸市场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八条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相应的集贸市场。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除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外,不得批准占用道路开办集贸市场。 第九条 集贸市场建设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建设集贸市场。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集贸市场,鼓励外地和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到本市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十二条 建设集贸市场在使用土地方面给予照顾。 城市中建设集贸市场按照规定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三条 现有的和已规划的集贸市场,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