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凡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长期和季节性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到集贸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 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集贸市场开办者的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地点经营。 第二十四条 凡国家允许在集贸市场交易的各类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工业消费品和部分生产资料,均可以上市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上市交易的商品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出具证明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集贸市场从事服务性。娱乐性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除政府及物价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定价或限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外,集贸市场的商品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七条 在集贸市场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亮照(证)经营。各类商品应当划行归市、划线定位、摆放整齐。经营者必须保持摊位、经营设施整洁。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必须保证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器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商品质量和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实行定期鉴定和日常校核制度。 第三十条 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未经批准经营国家规定实行专营的商品; (二)国家、省、市列入保护范围的珍贵稀有动物、植物; (三)生产性废金属; (四)各类枪支、管制刀具和警用、军用装备; (五)有迷信、反动、淫秽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六)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物;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 (七)爆炸、剧毒、易燃及放射性物品; (八)毒品及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中草药; (九)假冒伪劣商品; (十)依法应予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的物品; (十一)国家、省、市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买卖票证和用票证交换商品; (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短尺少秤; (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垄断价格; (四)赌博和从事看相、算命等迷信活动; (五)野蛮恐怖、摧残人身健康,败坏社会风气的卖艺活动; (六)收赃、销赃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集贸市场收取费用。对在集贸市场乱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制止,经营者有权拒绝。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