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Repealed

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科技研发单位和科技人员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机制。

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科技人员的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将本单位科技人员的下列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非法转让本单位科技成果的;

泄露本单位科技秘密的;

在申请科技项目立项、科技研发、成果申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其他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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