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依照本条例设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并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可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保修期间的物业保修责任。
保修期满后,物业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