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管理物业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事项;

(三)物业服务等级或服务质量;

(四)服务费用;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六)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公共物业及利用公共物业所得收益的分配;

(七)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八)物业管理用房及配套设施设备;

(九)合同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订立或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