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进行查验,查验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查验中发现问题的,交接各方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责任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部分或者全体业主责任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份额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