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向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五)接受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七)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