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六十日内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

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主持。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但是获得的选票应当超过投票总数的半数。补选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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