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总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总数的,选举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能够辨认的部分仍然有效;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无效票和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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