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