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可以以高新区管理机构统一指定集中或者合用的办公区作为企业住所登记或者经营场所备案;高新区管理机构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的证明,可以作为企业住所登记、经营场所备案的有效证明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