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下列事项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一)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二)中医药机构的评审、评估;

(三)中医药科研项目立项、成果、奖励的评审、鉴定;

(四)中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五)中医药新技术评审;

(六)省中医药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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