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采矿权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矿床开拓方式和开采方法;
(二)地下开采和中型以上露天开采的矿山,应当及时测绘采掘工程进度图以及井上、井下采掘工程对照图、采剥工程平面图等;
(三)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
(四)实际生产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开发利用方案中设定的技术指标和设计要求;
(五)建立健全月、季、年度开采量、损失量、增减储量及保有储量台账制度;
(六)在开采主矿种的同时,综合回收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或者伴生矿产;暂时不能综合回收的矿产、滞销矿石、粉矿、尾矿、废石、煤矸石必须采取有效保护或者处理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