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及个人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完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增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适当安排一定的森林防火经费。

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国有林场每年要在育林基金中安排不低于3%的森林防火经费。

集体林场每年在集体林收入中安排不低于2%的森林防火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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