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期手续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养犬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手续的;

(三)对犬只免疫监管不力,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已经发现的应当依法处理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理,情节严重的;

(五)对举报、发现的流浪犬只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