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和年检制度。

申请养犬的个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养犬。

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