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公安、质监、市政公用、水务、环境保护、民政、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