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2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Section 2 业主委员会Article 24Amended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全体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