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分洪区的分洪运用,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长江各分洪区的分洪运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由长江防汛总指挥部和省人民政府商定,报国家防汛指挥部门下达实施命令。
汉江、东荆河及其他跨市河流、湖泊分洪区的分洪运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市人民政府商定,报省防汛指挥部门下达实施命令。
市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分洪区的分洪运用,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报上一级防汛指挥部门下达实施命令。
分洪运用命令下达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实施。防汛指挥部门负责分洪运用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支援分洪和后勤保障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