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查处涉嫌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需要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二)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账册等资料;
(三)对涉嫌制造假冒或者冒充专利产品的场所进行现场勘验;
(四)现场检查、摄录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设施;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调查收集证据时所抽取样品或者登记保存物品的数量应当以能够证明事实为限。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时应当制作笔录,写明被抽取样品或者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笔录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者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检查,并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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