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专职从事独立审计工作3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

(二)个人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5名以上注册会计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三)个人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备;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个人发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8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6,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