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

前款所指有关行政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行政机关实施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在执法中发现应当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的信息;

(三)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有关的专项整治行动信息;

(四)其他需要共享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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