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彝族语言文字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组织和推广国务院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
(三)翻译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组织实用科普读物的编译和出版工作;
(四)负责彝族语言文字古籍的搜集、整理、保护、编译和出版工作;
(五)指导和检查自治县内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翻译工作;
(六)协调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关事项,开展彝族语言文字学术交流活动;
(七)管理自治县内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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