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自治县及自治县内彝族聚居乡、镇制定或者公布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和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当同时使用彝族的和国家通用的两种文字。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应当同时使用彝族文字和国家通用文字。印发文件和资料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的和国家通用的两种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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