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区(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质量监督、交通、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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