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所担任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辞职人员必须递交书面辞职请求。

律师担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