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而进行施工招标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备案,自行施工招标的;
(三)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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